
2009年5月20日,黑龙江省黑河市政府颁布了“见狗杀狗”的禁狗令。IFAW和广大公众共同努力及时地制止了这一残忍、血腥事件的发生。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陕西省汉中随即也在出现了几例狂犬病例后展开了大规模的犬只扑杀行动,四万无辜动物惨遭杀害。“打狗队”用棍棒野蛮、粗鲁地虐杀犬只的图片遍布互联网,顿时引起全国乃至全世界善良并富有爱心公众的愤慨。在纵说纷纭的讨论中,关于为所有动物不受到虐待和残杀而立法(即动物福利法)的必要性也越发突显。对此,新浪网针对公众对待动物福利法的态度展开了投票,高达89.2%的网友对此表示赞成,认为此举将加强人们保护动物的意识,有利于提高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在众多伤害动物事件发生后,在动物保护组织、爱心人士多年的努力中,在广大人民的翘首企盼中,防止虐待动物法规的建立迫在眉睫。
世界上第一个反虐待动物的法律记载在1641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的英国殖民地法典中的规定:“任何人不应以任何残酷的手段对待通常喂养来供人使用的动物”。1822年,英国议会通过对农业动物福利立法,防止人对牛、羊、猪、马等农业动物的虐待和不合适待遇。到二十世纪,英、美、和欧洲一些出台动物福利法较早的国家进一步将其法规系统化,并对侵犯动物福利的违法行为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和惩罚制度。亚洲的新加坡、菲律宾、日本、韩国、泰国、印度等国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都在20世纪中参考西方国家制定了各自的动物福利法规。这些亚洲发展中国家的防止虐待动物法律法规中不仅对动物的定义范围较广,能够保障大多数动物的福利。而且,立法目的由单纯的防止虐待动物扩展到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培养民众尊重生命的理念以达到人与动物和谐共处的目的。
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的历史文化中,保护动物,善待自然的伦理道德源远流长。 “不沽泽而鱼、不焚林而猎”,“天人合一”,“仁者爱人”“仁人爱物”“众生平等”和“尊重生命”等理念都体现了对所有生命(包括动物生命)的同情心和尊重自然万物的道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爱护动物,保护动物立法,规范人们对待动物的行为,填补我国动物福利法的空白势在必行。
现今在我国动物只被当作资源和工具。人们在利用这些有血有肉、有情有感的生命的时候很少考虑到他们的痛苦和感觉, 乃至动物遭受人类残酷虐待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养殖动物场所为了压低生产成本,提高利润,给活猪、活牛注水,活剥动物皮毛等;滥建的动物园和所谓的野生动物园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发生广泛的虐待动物问题。更有甚者,很多动物园和野生动物园开办马戏表演,用毒打和饥饿强迫动物做把戏,走钢丝、钻火圈。老虎被拔牙、拔指甲后用铁链拴在水泥地上让游客拍照。
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也助长了对动物的虐待和伤害。国粹之一的中医药和膳食历史悠久,然而,许多我们习以为常的中草药或者烹饪方式却是建立在野蛮对待动物的基础上的。以“活熊取胆”为例。历史上,熊胆被少量用于中国传统中医药作为辅药,因其苦寒之性,被用于清热、解痉、明目等。正是因为这些完全可以被其他50多种中草药所替代的效用,造成了上万头熊被关在熊场里以供活体取胆,饱受折磨,过着生不如死的日子。
法律法规中受保护的动物范围窄,绝大多数动物遭受虐待时,缺乏法律庇护。1989年的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以及几个野生动物有关的保护条例只是规范了人类如何利用野生资源,不仅在保护物种层面有局限,而且对如何划分“野生动物”也欠缺界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许多当时没有被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虽然现在也很濒危,就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另外,同样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就因为他们被人从自然栖息地抓进了养殖场,动物园或野生动物园,他们就落到受保护的范围之外了。
在虎骨及其他虎制品贸易的刺激和驱使下,中国国内出现了不同规模的私营老虎繁殖基地,打着“科研教育”的幌子,大量繁殖老虎,囤积虎骨。上千头虎和杂交狮虎被禁锢在虎场里,生活空间狭小,基因退化,失去应有的野性。养殖濒危动物用以贸易不仅有虐待动物的问题,还刺激了对这种动物在野外猎杀、加快了其灭绝的速度。
我国现有法律无法惩处那些以残忍方式猎捕、养殖、利用动物的人。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对象中没有普通动物和养殖动物,现行法律无法制约和惩罚对它们的虐待行为。而且,现有法律也忽略了动物的基本利益,如不被虐待和随意伤害等。 也因此才会出现像汉中扑杀犬只的事件等。
普遍的虐待动物现象所产生的“反面教育”将对世界观正在形成的下一代产生不良影响。孩子们本来天生善良,喜欢动物。但所有在他们能看到动物的地方看到的是对动物生命的野蛮、暴力和摧残。野生动物园、菜市场、饭店、甚至书本上,他们看到的是对动物血淋淋的利用与盘剥。而且,孩子们会发现周边的大人们对这些现象丝毫不以为然,甚至积极参与。社会学研究发现杀人犯大部分都在小时候就有过暴力行为,如欺负小朋友、虐待小动物。
动物福利状况的恶劣也越来越突出地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并影响人民的身心健康。 中国公民的食品安全受到威胁。 从SARS和禽流感的爆发我们应该意识到人和动物的唇亡齿寒的关系。养殖动物场所为了催生催长,给动物喂大量化学饲料,使大量对人体同样有害的物质,进入食品。 养殖和运输过程中条件恶劣,不给动物吃喝, 使动物体质下降, 免疫力降低, 容易传染疾病, 还滋生及传播大量细菌。 屠宰过程中给动物造成恐慌和痛苦会使动物体内肾上腺素大量分泌,形成毒素, 进入食品。 达不到动物福利最低标准的农业畜牧产品无法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因此而形成的贸易壁垒给我国带来经济压力。
动物保护法规的欠缺,潜在地影响到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声誉。很多外国人已经形成偏见, 认为所有中国人——天上飞的,地上跑的,见什么吃什么, 看见中国人,赶紧把家养动物收起来。中国巨大的动物消费市场经常被指责是使相邻各国野生动物猎杀剧烈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原因。 我们对野生动物(即便是养殖动物)的消费刺激对此种动物的野外捕杀,威胁着包括虎、熊、蛇、穿山甲、龟鳖、羚羊等物种的生存。 中国动物保护法规的不健全给非法走私野生动物和虐待动物的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国际形象受损之外, 我们把动物当作“资源和工具”的态度和政策影响了我们向世界推广许多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中医药用濒危物种入药的行为直接影响了中医药的国际声誉, 更阻碍了中医药在世界各国得到接受、发展和传播。 动物福利的提高同样关乎到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科研成果转化。 由于缺乏对实验动物的福利保障, 使得我们许多科研成果不被国际科学界承认也无法进入国际交流。
甘地曾说过,“一个国家的伟大程度和道德进步的标准可以用她对待动物的态度来衡量”。为防止虐待动物立法,显示出一个社会的宽容和博爱程度。这个法并不仅是护生(动物生命)的法,更重要的是它能起到护心(人的心灵)的作用。我们不能指望一部法律的诞生就能解决问题,就能救助这些受虐的动物。 但法律的震慑和警示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动物保护、动物福利法规将促使人们反省对动物的态度,规定对待动物的最低道德要求,表示我们有勇气真正建立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决心。
我国法制基础较浅,对动物福利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的广泛宣传需要同时进行。在普法的同时, 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国民对动物福利的认识。 善良对待动物要上升到培养社会伦理道德,精神文明教育的高度。动物福利立法有助于弘扬民族伦理道德, 促进国民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 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孙江,法律出版社 《动物福利立法研究》2008
莽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绿色生活手记》(修订版)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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